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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万新与张洲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新,张洲隆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张万新,农民。被告张洲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新诉被告张洲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