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万新与张洲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新,张洲隆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张万新,农民。被告张洲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新诉被告张洲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