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港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邱永忠、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邱永忠,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港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王丽华。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永忠。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49号外滩大厦五楼。负责人洪军。委托代理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与被告邱永忠、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华于2015年1月1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丽华负担。审判员 周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