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付海涛与付士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涛,付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人:付海涛,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付士国,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付海涛与付士国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付士国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士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付士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行的存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