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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桂锡武、阮荣华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桂锡武,阮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水南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8822-9。法定代表人毛学利,局长。被执行人桂锡武,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阮荣华,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桂锡武、阮荣华行政非诉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405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