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刘文秀与家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秀,刘家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刘文秀,女,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刘家海,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秀诉被告刘家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贵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