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姚勇高,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洪钧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