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任婷婷与赵春霞、赵桂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婷婷,赵春霞,赵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任婷婷,女,汉族,生于1996年9月29日。法定监护人曾慧慧,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11日,初中文化,系任婷婷之母亲。被执行人赵春霞,女,汉族,生于1995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赵桂刚,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任婷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春霞、赵桂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汉阴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婷婷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桂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防止其转移存款,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桂刚在陕西省汉阴县农村商业银行涧池支行所设账户2707021301109001585750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邹明胜代理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