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晓宇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魏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张存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梓豪,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宁县,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魏晓宇,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庆城县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晓宇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4)西公内字第5675号执行证书:魏晓宇归还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垫支款76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2015)庆西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魏晓宇所有的甘****号起亚牌越野车。在扣押期间,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告知我院: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魏晓宇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我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晓宇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请法院予以结案。据此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以(2015)庆西执字第6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晓宇所有的甘****号起亚牌越野车的扣押。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4)西公内字第567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