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贤树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陶跃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树,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陶跃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王贤树,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登余,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人:王文松,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跃梅,女,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树诉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陶跃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贤树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