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陶光喜与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光喜,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008-3号原告:陶光喜,男,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群,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林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陶光喜与被告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陶光喜与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约定供货方式为陶光喜在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提货。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安庆市福约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胜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