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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吴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裕刑初字第0027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95年3月5日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无业,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夏琼琼,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顿红燕,六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实习)。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胜恩、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夏琼琼、顿红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9日夜,被告人吴某在本市云露街“碧桂园”茶楼,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曹某价值4560元的苹果5S土豪金手机骗走,后低价出售。2、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在本市明珠广场步行街附近,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董某价值2430元的苹果4S手机骗走,后低价出售。3、2014年7月2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本市正阳路“网络世界”网吧门口,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许某价值2520元的苹果4S手机骗走,后低价出售。4、2014年8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本市商之都“报喜鸟”专卖店,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何某价值4050元的苹果手机骗走,后低价出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书、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退回全部赃款,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9日夜,被告人吴某在本市云露街“碧桂园”茶楼,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曹某价值4560元的苹果5S土豪金手机骗走,后低价出售。2、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在本市明珠广场步行街附近,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董某价值2430元的苹果4S手机骗走,后低价出售。3、2014年7月2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本市正阳路“网络世界”网吧门口,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许某价值2520元的苹果4S手机骗走,后低价出售。4、2014年8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本市商之都“报喜鸟”专卖店,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何某价值4050元的苹果手机骗走,后低价出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亲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董某、许某、何某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犯罪,对其应予以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世琼审 判 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