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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48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25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罗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