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漯民三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世超与上诉人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鸿源商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世超,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民三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超,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翠文,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留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军,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世超与上诉人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鸿源商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世超的委托代理人李翠文,上诉人源鸿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件的公正审理,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吴世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苏建刚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