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执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泽仁邓珠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泽仁邓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监字第3号罪犯泽仁邓珠,别名罗多杰,男,藏族,生于1959年7月15日,文盲,四川省甘孜县人,捕前住四川省甘孜县甘孜镇东大街**号,无业。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2004)西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泽仁邓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9日作出(2004)陕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陕西省宝鸡监狱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5日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2009年10月26日转入甘孜监狱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甘中刑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9月25日作出(2011)甘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月12日作出(2013)甘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罪犯泽仁邓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改造表现一贯良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启麦多吉、王洁出庭履行职务,四川省甘孜监狱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刘勇,罪犯泽仁邓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泽仁邓珠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改造态度端正;严格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罪犯二十条禁止行为》等监管纪律,服从各种监管管理;无违犯监管法规的记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开展的各项教育专项活动,成绩较好。经常利用空余时间自学,弥补以前欠缺的法律和文化知识,在监区罪犯中能起到较好的表率作用。作为监区“特岗人员”夜间巡视员,虽然年龄偏大,又患多种疾病,仍能按照监狱、监区民警的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助监区管教民警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和监规纪律。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3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折合计分20分;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一次,折合计分10分。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2年11月至12月考核得分14分;2013年度考核得分84分;2014年1月至10月考核得分62分,累计积分190分。罪犯泽仁邓珠已实际服刑七年四个月零十八天。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经对罪犯泽仁邓珠假释一案审查,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甘孜监狱呈报程序合法,庭审程序合法,对罪犯泽仁邓珠假释无意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四川省甘孜监狱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区会议记录,证实罪犯泽仁邓珠在服刑过程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0月29日经监区研究,认为罪犯泽仁邓珠符合假释条件,决定对罪犯泽仁邓珠报请假释。2、管教干警,同改罪犯证言证实,罪犯泽仁邓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刻苦,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3、甘孜监狱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证实,罪犯泽仁邓珠2013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折合计分20分;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一次,折合计分10分。2012年11月至12月考核得分14分;2013年度考核得分84分;2014年1月至10月考核得分62分,累计积分190分。本院认为,罪犯泽仁邓珠虽能接受教育改造,服刑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但没有达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法定条件,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泽仁邓珠不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