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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翟步佃与何庆怀、李准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步佃,何庆怀,李准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翟步佃,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同强,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庆怀,农民。被告李准备,农民。原告翟步佃与被告何庆怀、李准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翟步佃的委托代理人吴同强到庭参加诉讼,何庆怀、李准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步佃诉称:2011年9月2日,何庆怀向我借款30000元,并由李准备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借款。据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何庆怀、李准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翟步佃在庭审中提交的一份《借款借据》载明:“借款借据今有何庆怀于2011年9月2日借翟步佃现金叁万元(30000元),月利率按百分之叁计息3%。连带担保人李准备,愿负连带责任,直至本息还清,立据为证即日生效。借款人:何庆怀。连带担保人:李准备。2011年9月2号。”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款借据》1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何庆怀应当承担向原告翟步佃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准备作为连带担保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月利率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部分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显然超出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其超出的部分利息依法不予保护。被告何庆怀、李准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庆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步佃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被告李准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庆怀负担,被告李准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部分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