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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秦羡臣与被告宋宇光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羡臣,宋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秦羡臣,男,59岁。被告宋宇光,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羡臣与被告宋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羡臣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羡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