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秦羡臣与被告宋宇光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羡臣,宋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秦羡臣,男,59岁。被告宋宇光,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羡臣与被告宋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羡臣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羡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