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知身与李道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知身,李道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李知身。被告:李道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知身与被告李道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知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知身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