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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知身与李道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知身,李道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李知身。被告:李道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知身与被告李道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知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知身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