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斌与刘平、赵四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刘平,赵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496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平,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四云,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斌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65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平、赵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平、赵四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赵四平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赵四云自愿于2015年2月13日偿还1万元,老年前偿还1万元,剩余的74000元抵偿酒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490元由被执行人刘平、赵四云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