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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肖铸与梅淋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铸,梅淋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201号申请执行人:肖铸,男,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梅淋淋,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肖铸与被执行人梅淋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31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2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三倍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7500元、执行费690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梅淋淋现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利顺审 判 员  徐 琛代理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