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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妮与马占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妮,马占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刘妮。被告马占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咸通北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妮诉被告马占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妮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占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妮撤回对被告马占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妮负担。审 判 长  夏 芳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