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占云与王天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云,王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90号申请人张占云,又名张占荣,男,195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和顺县坪松乡寺庄头村人,现住。被执行人王天云,男,汉族,54岁,和顺县人大办公室工作,现住义兴镇河北村邮电巷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和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万元及诉讼费412元、执行费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天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612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