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执民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1)建德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裘洁君、陆锡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裘洁君,陆锡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金小钢,总经理。被执行人裘洁君(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61014501X),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陆锡聚(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802290314),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调确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裘洁君、陆锡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裘洁君、陆锡聚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14994元及利息10320元,律师代理费45000元(另行支付尚欠购房款部分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裘洁君、陆锡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裘洁君、陆锡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裘洁君、陆锡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之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