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东华、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803号申请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东华,男,汉族,39岁,住临河区光明西街。被执行人杨杰,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临河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磴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2)磴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