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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杨光、张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振国;张莹;杨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一初字第141号 原告刘振国,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 被告杨光,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万安村委四组38号,现住百色市。 被告张莹,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万安村委四组38号,现住百色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振国诉被告杨光、张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振国负担。 审判员  罗婷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