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杨光、张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振国;张莹;杨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一初字第141号 原告刘振国,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 被告杨光,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万安村委四组38号,现住百色市。 被告张莹,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万安村委四组38号,现住百色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振国诉被告杨光、张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振国负担。 审判员 罗婷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