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谭志灵、覃首正等与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志灵,覃首正,黄恩地,黄艳,黄立勇,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谭志灵,农民。上诉人(一审原告)覃首正,农民。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恩地,农民。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艳,农民。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立勇,农民。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国政,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委员会。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村部。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村村委主任。上诉人谭志灵、覃首正、黄恩地、黄艳、黄立勇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穗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小萍和审判员张力夫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罗梓翀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志灵、覃首正、黄恩地、黄艳、黄立勇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志灵、覃首正、黄恩地、黄艳、黄立勇自愿要求撤回上诉,其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志灵、覃首正、黄恩地、黄艳、黄立勇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穗芳审判员 张力夫审判员 黄小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梓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