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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卫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卫金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胡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礼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卫金玉,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卫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