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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管某甲、管某乙、管某丙、管某丁、管某戊、管某亥分家析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管某甲,管某乙,管某丙,管某丁,管某戊,管某亥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801号原告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义波,男,系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管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涂勇,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管某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管某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管某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管某某与被告管某甲、管某乙、管某丙、管某丁、管某戊、管某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董西军人民陪审员  孙艳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秀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