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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励某与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某,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励某,农民。被告:竺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某诉被告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励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伟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