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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曲纪江与被告王希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31号原告曲纪江,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职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一团。被告王希彦,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第三师四十一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纪江与被告王希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纪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纪江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王希彦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曲纪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