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1897号原告耿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耿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