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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1897号原告耿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耿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