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宜都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木工。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1月1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宜都检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敬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雇佣张某乙等十名木工承接了“2013酒吧”、“夏维怡家纺”等店铺装修的木工工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王某下欠张某乙等十名木工工资56760元。2014年1月23日,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宜都市人社局)组织王某与张某乙等木工协商,王某书面承诺在2014年1月27日前支付35000元,余款于同年3月20日前付清。到期后,王某未付款。2014年3月3日,宜都市人社局给王某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14年3月15日前支付下欠的工资。王某收到指令书后,采用逃避的方式拒不支付。2014年3月19日,宜都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9月23日,王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14日,其筹集资金支付了下欠的全部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宜都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宜都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及送达材料,工资欠条,工资发还表、领条、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证人杨清华、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等八名木工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下欠劳动者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下欠的全部工资,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辛 保 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锦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