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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2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致国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