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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蔡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无业,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先前被羁押26天);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颜利兴、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群力村於某(另案处理)家,组织多名参赌人员聚众赌博,抽头获利3800元。2.2013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群力村於某家,组织多名参赌人员聚众赌博,抽头获利4500元。3.2013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某公司内,组织王某甲、李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聚众赌博,抽头获利7000元。4.2013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某公司内,组织王某甲、李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聚众赌博,抽头获利8000元。综上,被告人蔡某聚众赌博4次,非法获利共计2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於某、寿某、李某、王某甲、项某、戴某、傅某、沈某、俞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蔡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前判“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6天,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蔡某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