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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西昌市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聂洪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洁源物业有限公司,聂洪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12号原告西昌市洁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英,董事长。被告聂洪斌,男,57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西昌市洁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洪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昌市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洁源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洁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晓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