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沙力j沙吾提与被告韩国昌、刘新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力·沙吾提,韩国昌,刘新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沙力·沙吾提,被告:韩国昌,被告:刘新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沙力·沙吾提与被告韩国昌、刘新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向原告沙力·沙吾提通知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缴纳诉讼费。本院向原告告知应限定时间内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时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纳诉讼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沙力·沙吾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来曼.艾合买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阿吉古力·吐尔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