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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二清(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中山市鸿基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中山市鸿基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二清(预)字第3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普华科技工业邨2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19367237-1。法定代表人:吕有源。被申请人:中山市鸿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大石兜工业区17号。法定代表人:廖遂。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以下简称恒隆厂)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鸿基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并通知了被申请人中山市鸿基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的股东廖遂、莫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申请人恒隆厂法定代表人吕有源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鸿基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廖遂、莫祥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恒隆厂称:2008年,恒隆厂与鸿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08)中沙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恒隆厂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9)中一法执字第536号。后法院发现鸿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鸿基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法院作出(2009)中一执字第005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鸿基公司于2001年成立,2008年歇业,2009年因未接受年检,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中工商年检处字(2011)第1598号行政处罚,吊销鸿基公司的营业执照。鸿基公司有无财产应经过清算,鸿基公司股东至今未清算,严重损害了恒隆厂的利益,故恒隆厂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鸿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鸿基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30日,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廖遂、莫祥分别出资40万元、10万元,分别占股权的80%、20%,廖遂担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6月15日,鸿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原因为逾期未年检。鸿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鸿基公司及其股东廖遂、莫祥未组成清算组对鸿基公司进行清算。另查明:因鸿基公司拖欠恒隆厂货款291140.64元,双方形成诉讼。2008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08)中沙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判决:鸿基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恒隆厂支付货款29114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07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667元,减半收取2834元,诉讼保全费1976元,合计4810元,由鸿基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恒隆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9)中一法执字第53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鸿基公司的财产,得款761192元,扣除优先支付及相关款项后,余额266785元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恒隆厂分得款项22644元。鸿基公司尚欠恒隆厂273306.64元及逾期利息。经本院向银行、国土、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鸿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鸿基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中一法执字第00536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以及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鸿基公司已于2011年6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鸿基公司已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依法应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鸿基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恒隆厂作为鸿基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的对鸿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以及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鸿基针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贺铁斌审判员  蔡 伟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赞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