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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红琴诉常兴琴、谢世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琴,常兴琴,谢世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刘红琴,女,汉族��住靖边县河东东郊派出所附近,农民。被告常兴琴,女,汉族,住靖边县河东东郊派出所附近,农民。被告谢世军,男,汉族,住靖边县河东东郊派出所附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琴诉被告常兴琴、谢世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红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