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士彬与徐明福、沈广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彬,徐明福,沈广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士彬,男,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被告徐明福,男,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被告沈广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彬诉被告徐明福、沈广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士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士彬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