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红伟与王德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民特字第2号巴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刘红伟,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巴彦镇兴华委。申请人刘红伟要求宣告王德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德祥在2012年7月22日在巴彦县巴彦镇松花江洗澡被淹,在巴彦港派出所的配合下,打捞2个月左右,没有找到尸体,直至现在处于失踪状态。申请人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德祥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德祥,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2日开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其他人失去联系,至今不知所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德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德祥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德祥已失踪多年,查无音信。经申请人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德祥为失踪人。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钟学文审判员 张志芬审判员 钟学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