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31日出生,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原告张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一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