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诉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孟现满与杨冬泉、丰城市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现满,杨冬泉,丰城市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12号申请人孟现满。被申请人杨冬泉。被申请人丰城市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锦鸿汽车城。申请人孟现满因交通事故损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赣C×××××重型厢式货车进行诉前保全(以5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冬泉驾驶的登记为丰城市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赣C×××××重型厢式货车(以5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