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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上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规划设计咨询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规划设计咨询部建设工程设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上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靖,该办公室主任。被告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民,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规划设计咨询部建设工程设计。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金嵘,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职员。原告上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规划设计咨询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5年1月7日以双方私下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8元,减半收取3789元,由原告上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担。审 判 长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