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7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贾志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珍,上官一伍,王爱美,张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752-3号申请执行人贾志珍。被执行人上官一伍。被执行人王爱美。被执行人张文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6日、2013年6月5日分别向三被执行人上官一伍、王爱美、张文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张文涛与其妻刘建芝共有的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35万股及银行存款,现扣留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贾志珍申请继续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扣留被执行人张文涛与其妻刘建芝共有的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35万股。续行扣留被执行人张文涛与其妻刘建芝共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