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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小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初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沙某某(已判决)在本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内,利用“申博”赌博网站开设“百家乐”赌场,并纠集参赌人员。后两人雇佣刘某某(已判决)代为投注,通过互联网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沙某某从中抽取下注额的1.1%平分获利。2013年7月31日23时许,金某某、余某、干某某、吴某某等四人在上述地点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沙某某、刘某某、金某某、余某、干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申博”网站截图、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已追缴的赌博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王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