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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郝增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增军,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增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山,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军,农民。上诉人郝增军与被上诉人张海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6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18日,郝增军向张海军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为张海军出具了内容为“张海军借给郝增军现金贰拾万元整(计200000)元,郝增军愿意拿车牌照号(津M×××××)奥迪车和房产做抵押”的借条。同年8月5日郝增军再次向张海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为张海军出具了内容为“张海军借给郝增军现金壹拾万元整,计100000”的借条。借款人郝增军在上述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郝增军两次向张海军借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郝增军尚欠张海军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有郝增军为张海军出具的欠据予以佐证,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海军向郝增军提供了借款,郝增军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郝增军理应在张海军催要的情况下,及时返还借款。郝增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负。张海军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郝增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海军借款人民币30万元。如果郝增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郝增军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郝增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径行判决程序违法;2.上诉人于2014年8月30日从天津市世纪道康有限公司领取了两张面额10万元的工程款支票,并给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已于2014年9月2日兑现,以上事实说明上诉人已经抵销了被上诉人20万元债务。上诉人仅向被上诉人借款30万元,并无其他欠款,现已还20万元,故只需再还10万元。只是因为不好意思,没有及时收回欠条。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欠款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张海军辩称,确已收到过上诉人所还20万元欠款,对此事实予以认可,但该20万元并不在本案所诉的30万元中,上诉人还有其他欠款未还,此20万元应是归还其他欠款。被上诉人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上诉人向其所借其他借款的借条及转账记录,证明上诉人仍有其他欠款未还,上诉人所述20万元还款并不在本案所诉的30万元当中。被上诉人张海军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所还2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本案诉争的30万元借款,即上诉人的还款行为是否抵销被上诉人主张的部分债权。上诉人提出已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20万元,被上诉人亦表示认可,但双方对该还款是否属于本案诉争的30万元借款存在争议。一方面,上诉人并未就该20万元还款属于诉争的30万元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无法合理说明未收回欠条的原因;另一方面,被上诉人举证上诉人仍有本案诉争的30万元以外的其他欠款,上诉人亦未提供足够依据予以反驳。综合以上两点分析,本院无法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归还的20万元属于诉争的30万元当中,故上诉人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上诉人郝增军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郝增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