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皋兰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皋兰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永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