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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梁明义诉陈连芳、丁建国、吉新洁、王家权、刘爱华借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明义,陈连芳,丁建国,吉新洁,王家权,刘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14-1号原告梁明义。被告陈连芳。被告丁建国。被告吉新洁。被告王家权。被告刘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义诉被告陈连芳、丁建国、吉新洁、王家权、刘爱华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明义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连芳、丁建国、吉新洁、王家权、刘爱华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国珍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小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