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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头支行与金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头支行,金敦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头支行。负责人:晏维和,行长。被告:金敦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头支行与被告金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