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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49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江雄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