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灿枝与高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枝,高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杨灿枝,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高立平,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灿枝与被告高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成清 微信公众号“”